商办流通函〔2026〕3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零售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函〔2026〕30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商务部等7部门印发的《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商办流通函〔2024〕45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各地申报试点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第二批全国零售业创新提升试点城市32个(名单附后),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级相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对第一批、第二批试点城市工作指导,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城市定位,引导试点城市聚焦重点方向开展差异化探索,避免同质化建设。要坚持问需于企、问计于企,充分调动零售企业创新转型内生动力,深化“一店一策”改造,扎实推进存量商业设施提质改造。
试点城市要认真落实《意见》《实施方案》和本市试点方案要求,在项目规划、改造审批、土地用途变更、投融资方面依法给予盘活便利,加强政策集成,统筹用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城市更新行动、大规模设备更新、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地方招商引资等政策,持续优化经营环境。要在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大胆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扩大试点影响力,加快构建供给丰富、布局均衡、渠道多元、服务优质、智慧便捷、绿色低碳的现代零售体系。
商务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