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商务部将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创建示范项目下,开展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标准推进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工作
商务部制定了《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附件1),明确创建对象、示范条件、认定程序、责任义务、动态管理等要求。请按照《规范》,积极开展步行街(商圈)培育,督促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切实履行责任义务,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二、组织现有全国示范步行街、智慧商圈开展复核
已经商务部认定的全国示范步行街、全国示范智慧商圈(名单见附件2)须按照《规范》规定参加复核。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步行街、商圈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步行街、商圈对照《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复核评价指标》(附件3)逐条开展自评,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模板见附件4),并根据自评情况出具“优秀”“通过”“附条件通过”或“不通过”复核建议。
(一)考核建设推进情况。对照示范申报时提交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考察确认为全国示范后持续推进步行街、商圈建设的情况。对发展缓慢、经营不佳的,应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对长期经营不善、已不符合示范条件的,应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二)评估示范带动作用。评估有关步行街、商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城市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的引领带动作用,以及及时准确报送客流量、营业额经营数据等示范责任履行情况。对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履行示范责任不力的,应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对已不具备示范带动能力,长期不履行示范责任的,应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三)审核安全生产情况。有关步行街、商圈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出具“不通过”复核建议。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复核建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并于2025年7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将书面复核建议和有关步行街、商圈提交的复核材料一式两份寄送商务部,电子版同步发送至后附邮箱。
三、组织新一批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申报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步行街(商圈)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按照《规范》相关规定,对照《全国示范步行街(商圈)创建评价指标》(附件5),坚持“优中选优”原则,深入挖掘遴选一批特色强、人气旺、新业态新场景集聚、引领带动作用显著的步行街(商圈),向商务部推荐。
(一)积极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有意愿的步行街(商圈)参与申报,由步行街(商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示范创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附件6)。
(二)择优审核推荐。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步行街(商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择优确认不超过1条(个)推荐步行街(商圈),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后,于2025年8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寄送商务部,电子版同步发送至后附邮箱。
(三)坚持以评促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示范创建工作,“一街一策”“一圈一策”加强步行街(商圈)培育,推广典型经验,补齐短板弱项,将步行街(商圈)打造为消费升级载体、城市形象名片和对外开放窗口。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张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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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