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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与适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了减少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合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影响,维护特许经营活动及其合同的延展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条例》对备案期限和“两店一年”的问题,实行了特殊的规定。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开始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无须提供“两店一年”的相关材料,且给予了一年的备案期,即应当在《条例》实施一年内(2008年5月1日前)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逾期则应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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