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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和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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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流通函〔2015〕121号

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岛市、厦门市、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和全国商贸物流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认真总结共同配送试点和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创新亮点,宣传地方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先进模式、典型案例,更好地发挥试点示范效应,商务部将开展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和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对2012年、2013年确定的22个共同配送试点(厦门、青岛、石家庄、太原、长春、哈尔滨、南京、合肥、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兰州、银川、乌鲁木齐、唐山、潍坊、襄阳、东莞市)和第二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重庆、深圳、长沙市)的工作成效进行总结宣传,重点突出试点城市政府部门在促进商贸物流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上的政策创新、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创新及其他创新成果,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可推广、可示范的成功案例。

、宣传方式及内容

(一)制作播放宣传视频

请第二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有条件的共同配送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组织拍摄一部集中体现试点先进模式、成功案例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视频(不少于10分钟),并在本地主流媒体进行播放。

(二)总结典型案例

请第二批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共同配送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就试点工作编制典型案例集,利用本地媒体宣传试点成效经验。同时,请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典型案例择优选择5篇(每篇1500字以上)报送商务部。其中包括:

1.试点城市做法与成效1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试点成效、模式创新、出台政策等。

2.企业先进创新模式案例不少于4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简介、运营模式、创新亮点、试点成效等。

典型案例以文字为主,结合图片、图表等。每篇文字配图片不少于5张,要求图注清楚。以实景图片为主,不使用效果图。图片大小不小于3MB,图片分辨率在1500x2000像素以上。

三、相关事项

   (一)请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本地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间沟通,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宣传活动。要认真选择宣传活动承办单位,制订社会影响力大、预期效果好的实施方案。要做好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实施,保质保量开展宣传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各地完成情况将作为今后工作参考。

   (二)请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将视频材料和典型案例书面材料及电子版于2015年7月15日前上报商务部,并抄报本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商务部汇总精选,联系新闻媒体进行全国性宣传,并向全国商务系统印发宣传推广通知,供各地借鉴学习。

   (三)商务部研究院负责对各地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全国性宣传,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工作指导,对各地总结宣传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任宏伟  仇亚童

电  话:010-85093794  85093754

传  真:010-85093749

邮  箱:renhongwei@mofcom.gov.cn

联系人:研究院李文利 张颖 

电  话:010-64515212 64515445

邮  箱:liutongfazhan@163.com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4月7日



抄送:财政部办公厅,石家庄、太原、长春、哈尔滨、南京、合肥、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成都、贵阳、兰州、银川、乌鲁木齐、唐山、潍坊、襄阳、东莞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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