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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授予天津等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 称号的公示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482号)安排,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受理了天津等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验收申请,并于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先后组织赴相关城市进行了技术评估和专家验收。

经综合评议,天津市、石家庄市、衡水市、鄂尔多斯市、苏州市、厦门市、安阳市、襄阳市、十堰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泸州市、兰州市、银川市等16个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已达到创建标准,经商公安部、商务部同意,拟对上述城市作出验收合格并授予“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称号的决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1年6月8日至6月1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我们反映。

电话:010-65292784。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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