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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废旧商品数量增长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加快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已刻不容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旧商品回收工作,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并把“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作为七项重点工程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废旧商品回收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实际情况,坚定不移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早日建立。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供销社等单位参加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制订具体的贯彻落实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开展分类指导,做好重点品种回收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废旧商品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对于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机电设备、废轮胎等品种,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做好行业指导;对于废玻璃等靠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品种,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回收;对于废铅酸电池、废弃节能灯等易污染环境的品种,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回收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生产者责任制;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要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加强监管,并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四、培育龙头企业,推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龙头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充分利用拾荒人员、社区居民等多方力量,形成稳定、高效、安全、便捷的回收渠道。鼓励大型龙头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分拣加工能力,在基础较好、需求迫切的地区,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试点建设一批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产业园,延伸产业链和服务链,推动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带动中小企业的协调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重点回收企业联系制度,掌握重点企业情况,并适时向我部推荐。
  五、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十二五”期间,商务部将继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地要按照试点城市建设规范的要求,先行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回收站点为基础、以分拣加工集聚区(基地)为核心、以管理信息平台为支撑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商务部将在省级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国家级试点城市,并组织开展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评价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完善回收企业备案工作,全面掌握行业的发展情况。要加强与公安、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质检等部门合作,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废旧商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保护行业从业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加强环境保护与监测,共同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旧商品回收秩序。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社会公益性,既需要依靠市场的力量,也需要采取必要的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协调财政、税收、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中央与地方联动的政策促进体系。各地要结合 “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尽快制订“十二五”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做好重点品种网点、分拣中心的规划布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通过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厂矿等多种方式,把交售废旧商品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八、做好基础性工作,及时报送行业数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回收行业的统计工作和地方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表(季报表,附件1)已经统计局批准,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企业每季度首月10日前填报上季度数据(首次填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此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建设项目的跟踪问效,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进展表(见附件2)请于12月23日前上报我部(流通发展司)。
  《意见》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总结,请于2012年1月20日前报我部,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杜博 尹虹
电 话:010-85093775 85093753
传 真:010-85093788
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报表
附件2: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回收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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